项目建设合同汇总十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项目建设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项目建设合同 篇1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领域存在部分的违规行为和经济犯罪行为,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这与我国没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的政府监管有很大的关系。这就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1、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领域中,一些项目建设管理者合同意识淡薄,有的是工程完工后才签订合同,致使项目建设管理中缺乏建设管理的准则,事后合同成一纸空文,无实际执行力,承包内容失实;有的项目业主混淆政府投资与企业投资的实质性区别,规避招标,随意肢解发包工程,以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使国家蒙受损失。考虑到项目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因此合同执行中的纠纷或索赔行为不可避免,尤其是双方都严格履约、利益高度“对立”的时候。所以从合同执行中的纠纷或索赔情况可以粗略了解合同双方严格履约的情况。
在我国在没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的政府管理的情况下,业主与签约者在利益上没有真正达到“对立”的程度,缺乏利益方面相互制衡的积极性,并有可能存在双方或多方串谋的集体x败行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管理中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
(1)政府的合同意识不强。我国还未把政府投资项目看成商品,更没有看成是“合同商品”,政府没有专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文本。因此当纳税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采取有力措施的依据。
(2) 项目管理者合同管理意识差。在项目前期的招标、合同签订阶段,我们往往会看重招标内容、投标报价、合同履约,并将相关的要求体现在合同中,但作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往往存在多部门协调管理的现像,在项目的具体推进建设管理中,现场管理者往往缺少认识合同交底的必要性,一落实项目的施工方,便急于早开工,导致有合同不执行、有条款不落实,整份合同形同虚设,助长施工单位“有法不依”的不良风气。
(3) 合同变更没有受到严格的监控。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工程)的变更,主要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因此部分业主常常采取各种手段,比如在立项审批时有意减小工程规模和降低建设标
项目建设合同 篇2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
1.2 项目承担单位:佳县农夫生源养殖产业有限公司 1.3 项目建设法人:佳县农夫生源养殖产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张候平 联系电话:0912-6971111 1.4 项目主管单位:佳县畜牧局 1.5 项目监管:佳县发展改革局 1.6 项目建设地点: 佳县坑镇郭家沟村
1.7 项目建设规模:扩建圈舍及其配套工程。其中圈舍建设6000平方米,年饲养生猪能力达10000头;其中母猪舍6幢36间、产房2幢12间、保育舍2幢18间、育成舍2幢12间、育肥舍10幢60间,共22幢138间计6000平方米;新建沼气池一座,供养殖场秋冬采暖及工作人员生活需要;新建年产5000吨有机肥料加工厂一座。 1.8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608万元,其中中央投资600万元,自筹资金1008万元。圈舍建设总投资费用193万元,扩建生猪圈舍22幢6000平方米,其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15万元,有机肥厂建设1000万元。 1.9 项目建设年限:一年。
1.10 效益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新增产值1840万元,利润380万元。该项目的实施可有效地促进佳县三元商品瘦肉型猪产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大量的优质三元杂交瘦肉型猪,显著提高佳县生猪产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养殖效益。
1.1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详见项目投资概算书):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章 建设背景与编制依据
2.1 项目由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供应的意
见》(国发〔20xx〕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今年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用于支持生猪原种场、扩繁场、资源场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xx〕1939号)精神,和陕西省制定了《关于开展20xx年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农经发〔20xx〕904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此实施方案。
项目建设必要性:生猪产业规模化是做大做强我县生猪产业的唯一途径。我县虽然是养猪大县,但仍存在无产业龙头带动、养殖规模小、品种品质差及产业链条短等突出问题。目前全县现有5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849户,其中省级规模仅占5家,规模养殖比重占全县生猪饲养量的32.5 %;全县三元杂交所占比率较低,规模化低,养殖方式较为传统等特点,这些问题不是传统的生产方式所能解决的。生猪的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是传统养猪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唯一出路。当前我县的养猪业正处于由传统家庭副业向现代化产业过渡的关键时期。如不采取得力措施突破性发展,我县的生猪产业不仅会进一步拉大与先进地区的差距,甚至有可能落后于周边地区。通过规模场建设,加之以点带面引导作用,可有效地提高我县生猪质量,促进品种改良,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食品安全,更可通过有效整合利用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全面带动产业发展,使我县的生猪产业走向标准化规模化。生猪规模化、产业化是我县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传统的养
猪业不仅效益低下,而且猪舍简陋、污染环境。通过建设生猪规模化标准化养猪场,采用合理的污水排放、粪便清理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可及时清除和处理生猪饲养所产生的污水污物。规模化养猪所产生的大量猪粪通过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避免直接施用猪粪尿对环境的污染。通过保护环境,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民学科学用科学,促使一部分以种地为主的传统农民转化为专业从事生猪生产经营的新型农民,推动我县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2.2 项目区建设目标:圈舍项目建成后年可新增优质三元猪6000头,带动周边乡镇饲养优质三元猪16万头;所生产的畜产品胴体瘦肉率在63%以上、在省市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中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畜产品中“瘦肉精”抽检合格率保持在100%;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新增产值820万元,利润100万元。 2.3 建设条件
2.3.1 项目区基本情况:
XX县地处东经119°2′50″—119°52′9″,北纬34°11′45″—34°38′50″,位于XX省东北部 ……此处隐藏11511个字……>委托人: 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名称:
2. 服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该工程施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结清咨询费用后失效。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
联 系 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